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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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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第六章即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在明确宣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也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第六章即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在明确宣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也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同时,第1033条具体列举了实践中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包括如下类型:一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例如,行为人常常在夜间给他人打骚扰电话,就属于典型的侵害私人生活安宁;二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例如,有个别违法分子在邻居的窗户上安装摄像头,偷窥邻居夫妻在房间内的活动,就属于此种类型。再如,擅闯他人住宅,也可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三是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例如,实践中的“盯梢”就属于此种类型;四是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例如,行为人在他人浴室内违法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身体私密部位,就属于此种类型;五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例如,公司未经职工允许,通过一种APP收集职工的行踪信息,就属于此种类型。
同时,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明确地宣示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为了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此外,考虑到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国家愈发重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对于如何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设定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这就要求相关企业调整原有的业务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领域广,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完善的监管执法机制。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责任。同时,公民个人也要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掌握防范泄密窃密的基本技能,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如发觉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记下骚扰电话号码或地址、邮箱等关键信息,第一时间报警。(文中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哈欣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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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科技信息》 网址: http://www.zgkjxx.cn/zonghexinwen/2022/0123/2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