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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2)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1-2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审法院认为,某地产公司拨打电话的行为虽为不妥,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拨打电话的行为,给上诉人吕某本人带来了人身或心理上的损害后果,某

二审法院认为,某地产公司拨打电话的行为虽为不妥,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拨打电话的行为,给上诉人吕某本人带来了人身或心理上的损害后果,某地产公司亦无侵犯吕某的主观过错及过失,不符合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条件。且某地产公司仅向上诉人吕某拨打了一次推销房产的电话,吕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在通话过程中亦咨询了相关房产信息,故该公司对吕某拨打推销电话的行为没有造成侵害后果,不构成侵权行为,原审对此认定正确。

关于吕某主张某地产公司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生活安宁的问题。如吕某认为该地产公司非法获取其电话号码,侵犯了其正常生活秩序,该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二

未经买家同意收集并标记个人信息

是否构成侵权?

案 情

被第三方软件标记为“云黑” 买家起诉其网络侵权

在一网购平台上,谢云飞实名注册了一个购物账户。谢云飞发现,由于该账号被该平台的第三方软件标记为“云黑”,导致其在购物平台上的多笔交易失败。在该软件上,其在购物平台账户的信誉、评价、注册时间等相关信息均可查询。

“云黑”即云黑名单,是指在买家网络购物时有恶意,如有刷单等不良行为,或与卖家发生纠纷。在这些情形下,买家就有可能被卖家拉进黑名单,被拉黑的买家就不能再去他家店铺下单,被标记的多了就会上云黑名单。

据调查,该第三方软件所属网站系某信息科技公司注册的。谢云飞表示,该公司非法获取了自己账号的基础信息及交易信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因随意“打标”自己的个人账户,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谢云飞随之将该信息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在软件中关于自己账户的所有信息;要求信息科技公司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金1元。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谢云飞提交了在第三方软件中的相关截屏资料,以及自己在网购平台的交易订单等证据。

对于谢云飞的起诉,某信息科技公司表示,该公司虽注册了涉案软件的网站,但该网站的实际控制和使用人为另一网络科技公司;即使原告谢云飞提供的证据真实,这些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如何被侵权、何种权利被侵犯。

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在其注册的网站上删除了谢云飞在某购物平台的相关信息。

结 果

未经本人同意加载买家个人信息 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本案中,谢云飞作为网购平台用户,其注册账号、买家信誉、收到好评率、注册日期等特定信息,足以显示其在该网购平台的信誉及购买活动情况,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购物账户的相关信息加载至第三方软件中,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通过软件将原告谢云飞的购物账户标记为“云黑”,同时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某信息科技公司表述该网站的实际使用人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在其软件官网删除了原告在某网购平台的用户相关信息,原告谢云飞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依法删除相关信息之诉求已无裁判的必要,法院不予处理。此外,因该涉案软件所属官网的浏览人群较少,浏览量较低,故原告谢云飞请求被告在该网站上登载道歉书并无必要,且被告公司已经删除了其的相关信息,只要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书面向原告谢云飞赔礼道歉,已足以恢复原告名誉。因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使得原告遭受精神压力,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1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向原告谢云飞书面赔礼道歉,并向谢云飞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1元。

评 析

用法治维护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信息》 网址: http://www.zgkjxx.cn/zonghexinwen/2022/0123/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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