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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
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
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本条第二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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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科技信息》 网址: http://www.zgkjxx.cn/zonghexinwen/2020/0722/422.html